2014年度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通知
2014年度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通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2014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凡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在省工商局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1.对照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活动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在2014年度经营活动中,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发布过虚假违法广告,有无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年内发布过违法广告并被处罚过的,应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上填写清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可到省工商局813室领取)。
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了广告经营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制度;广告审查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本单位发布广告的审查职责,并对审查过的广告签署了审查意见;是否对承接发布的广告逐条建立起了广告业务档案。
3.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在2014年度是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开展了公益广告活动,共制作、发布过多少条次公益广告,各参检单位要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上填写清楚。
四、年检方法
1、各广告经营单位按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
2、在广告经营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每州市实地抽查数量自定。
3、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粘贴广告经营检查合格标签,签注年检日期。对年度广告经营活动中发布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合格后方予通过年检。对发布违法广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的广告经营单位而又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单位可以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通过年检。
4、由于工商系统取消省以下垂直管理,原委托昆明市工商局管辖的省级媒体现全部由省工商局管辖。请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与我局的有关工作,年检时请各单位一并提交《联络员信息备案表》(表格附后)。
四、有关要求
(一)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年度检查,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实施的一项常规性检查。凡不按时参加年检的单位,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年检需带材料:1、《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广告业务档案复印件2份(限医疗、药品广告业务档案各一份,未发布过医疗、药品广告的提供其它类别广告业务档案,未开展广告业务的请在自检自查报告中说明情况);3、自检自查报告;4、媒介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出版许可证等);5、广告审查员证(原件);6、广告刊列价。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杨世均 王保国 联系电话:0871-64566625
云南省工商局
2015年1月1日
联络员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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