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商 务 厅 文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商市〔2014〕69号 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加强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 [2013] 832号)、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以及《云南省商务厅内贸流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南菜北运、大型批发市场项目及2014年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项目验收工作,经研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验收制度,制订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现就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对象、方式、时间 (一)验收对象 1.2013年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南菜北运、大型批发市场项目。 2.2014年实施的乡镇农贸集贸市场项目、大型批发市场项目。 (二)验收方式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南菜北运、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等4个市场建设项目,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对项目验收方式进行调整,即从2013年度起开展上述市场建设项目均采取项目属地管理和项目属地验收方式,由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施的年度上述市场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验收监管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成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州、市(单位)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验收时间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按照2013年度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任务,请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对项目属地监管实施的年度项目进行验收。 2.南菜北运项目。按照2013年度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任务,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验收时间调整。请各州、市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对项目属地监管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3.乡镇农贸集贸市场项目。按照2014年度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任务,请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对项目属地监管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4.大型批发市场项目。2013年项目按照2013年度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任务,请各州、市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属地监管的项目进行验收;2014年项目按照2014年度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任务,请各州、市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对属地监管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一是农家店(包括保山市、大理州的40个试点示范农家店)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施符合验收条件的农家店进行验收。对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联合上报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州(市)商务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进行抽查。 二是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验。对经初验合格的项目,联合上报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经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对本地区实施符合验收条件的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经州、市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重点抽查。 三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省级承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以前年度实施的所有项目),由承办企业对照上报项目内容自检后上报其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所属单位实施符合验收条件的农家店、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进行验收。对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的项目,方可由集团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专题书面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重点抽查。 (二)乡镇农贸集贸市场项目验收程序 乡镇农集贸市场建设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施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验。对经初验合格的项目,联合上报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方可由州(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对经州、市验收合格的项目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重点抽查。 (三)南菜北运项目验收程序 南菜北运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施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验。对经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州(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对经州、市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重点抽查。 (四)大型批发市场项目验收程序 大型批发市场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施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验。对经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州(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对经州、市验收合格的项目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重点抽查。 三、验收标准、材料及报送 各州(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省级承办企业在对本地区(单位)实施的年度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应按照以下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制定相关标准执行。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 2013年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按以下验收标准执行。 1.农家店: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开架售物;明码标价;建立商品进出登记和销售记录;代销化肥农药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验收材料:农家店验收表(附表1-1)。 2.物流配送中心:仓储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具有托盘、货架等设施;具有信息管理系统,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设立进货区、出货区、存货区,功能区划标识明显;配备消防设施。 验收材料:物流配送中心验收表及物流配送中心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表1-2、1-4)、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专项审计报告、土地使用证或10年以上租赁合同。 3.乡镇商贸中心:超市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已建成营业,发挥作用;具有信息管理系统,配置电脑、打印机、收款设备(POS机)等设备;仓储面积300平米以上;仓储具有托盘、货架等设施;库内分区标识明显;配备消防设备;对农家店实施配送。 验收材料:乡镇商贸中心验收合格表及乡镇商贸中心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表1-3、1-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专项审计报告、土地使用证或10年以上租赁合同、新建项目需出具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农家店信息化建设改造:装备相应的农家店信息化终端设备。 验收材料:农家店信息化建设改造验收合格清单(附表1-5)。 5.示范农家店(大理州、保山市两州、市2013年建设改造的40个示范农家店):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开架售物;明码标价;配置收款机(POS机)等设备;建立商品进出登记和销售记录;代销化肥农药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营业场地严格隔开;店面采用统一标识的外观形象。 验收材料:示范农家店验收表(附表1-6)。 (二)南菜北运项目 验收标准按照《云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南菜北运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商市[2013]19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企[2013]392号)规定要求执行(验收实施部门调整为州、市商务局、财政局),项目验收内容详见南菜北运验收表(附表2-1)。 验收材料:南菜北运验收表(附表2-1);企业自验自查绩效评价报告及附表(2-2);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验报告;企业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重点核查项目建设要求是否已达到中央文件规定的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新建项目需出具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三)乡镇农贸集贸市场项目 验收标准按照《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4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云商市[2014]44号)规定执行。 验收材料:乡镇农贸集贸市场验收表(附表3);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主要建设内容、实际投资总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大型批发市场项目 验收标准按照《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云商市[2013]115号)和2014年度核准文件规定执行(验收实施部门调整为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验收材料:大型批发市场验收表(附表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记账凭证、支付有效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提供项目承建施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五)报送形式及时间 1.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后,于验收规定时间之后30日内,由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一是实施项目验收报告,二是本通知所列各项目附表,三是每个项目完成的图片资料2张(外景、内景各1张)。上述验收材料包括文字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所有附表均需加盖商务、财政部门公章,作为项目验收报告必要附件。 其他有关项目验收材料一律由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存档备查,不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农家店验收材料由县(市、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联合验收报告附件,报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级承办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单位)市场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明确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本地区内年度项目实施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同时,按照分级验收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按照验收标准、验收时限、材料报送等要求,完成本地区(单位)年度项目实施的验收工作,并按时、按质、按要求报送本地区年度各项目验收报告及附表、图片资料。 (二)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及有关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保证实施方案既定目标的实现、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且符合支持内容总投资额50%的支持规定。并按照审计报告所列实际投资额对比补助资金,对已经建设(改造)完成,但投资额没有达到核准投资额的项目(农家店除外),不得全额拨付补助资金。要按实际投资额同比缩减拨付补助资金,防止虚报项目、虚报投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三)各州(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承办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认定,确保本地区上报的年度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同时,要加强指导所辖县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认真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国家和省的抽查准备工作。 (四)项目必须在本文件规定的验收日期之前建设(改造)完成(包括核准文件附表中“竣工时间”与验收日期不一致的)。对验收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在下一年度市场建设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验收工作完成不好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将在下一年度市场建设项目安排中予以扣减,并减少该地区支持规模和数额。对实施企业项目建设缓慢、推进不力的,将给予通报,直至取消项目资金支持。同时,对违反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五)2014年大型批发市场项目、乡镇农集贸市场项目实行台帐式管理。州(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以专题书面报告形式,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台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市场每月经营情况、项目存在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六)此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发文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此通知。 附表: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附表 (含农家店验收合格表、配送中心验收表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乡镇商贸中心验收表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农家店信息化建设改造验收合格清单、示范农家店验收表) 2. 南菜北运验收附表 3-1:乡镇农集贸市场 3-2:乡镇农集贸市场 4. 大型批发市场验收附表 (以上附件请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处/工作动态)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6日 联系方式: 1.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0871-63210090(兼传真) 联系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陶 军 0871-63210093 Emial: [email protected] 乡镇农集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 朱长松 0871-63135269 Emial: [email protected] 南菜北运 郑亚婷 0871-63210090 Emial: [email protected] 2.省财政厅企业处 0871-63625140(兼传真) 联系人:张海峰 0871-63625140 Emial: [email protected] 云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