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第23期,2012年5月2日),从2012年1月1日起,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将按固定费率、浮动计算方式进行,缴费标准按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确定,单位负责缴纳70%,个人负责缴纳30%。个体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当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100%。
根据《丽江地区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丽署发〔2001〕45号)相关规定及2016年度《丽江统计年鉴》(2016年度丽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304元),现将2018年度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确定为:386元/人/年;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270元/人/年,个人缴纳部分为116元/人/年;个体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386元/人/年。
另,为确保201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丽江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丽署发〔2000〕55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66号)、《丽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劳社〔2010〕3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深入研究,决定继续实行按照上上年度丽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
2016年度丽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304元,月平均数为5359元,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标准为:
实行单基数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3215元的,按3215元为基数缴纳;超过16077元的,以16077元为基数缴纳。
新参加工作及外地调入人员以本人当月实领工资为缴费基数。实领工资低于3215元的,按3215元为基数缴纳;超过16077元的,以16077元为基数缴纳。
退休人员单位和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关于丽江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12〕10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