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工商企监字〔2018〕15号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和企业登记与监管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工商办字〔2018〕11号)和《云南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工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的不定向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
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在云南省范围内登记的所有市场主体。各州(市)、县(市、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请通过云南省工商局一体化业务系统进行下载和查看。
(三)抽取方式。
1.企业的抽取方式。省局将以各级登记机关为单位,按照5%的抽查比例,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检查对象时,省局将结合各州(市)、县(市、区)局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已完成的抽查企业数量,按照5%的抽查比例,分别计算出各登记机关已抽查企业所占比例和本次应当抽取比例,以确保全省每个州(市)局、县(市、区)局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取方式。省局将统一在全省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5%的抽查比例随机进行抽取。
3.个体工商户的抽取方式。省局将统一在全省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3%的抽查比例随机进行抽取。
二、抽查事项
本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应当覆盖《云南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公布的8大类31项全部抽查事项。具体对每一户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凡是涉及以上8大类31项抽查事项的必须进行检查。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后续处理。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将涉及质监、食药的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整合,开展市场监管内部的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为下一阶段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积累实践经验。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省局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本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本业务领域抽查工作的指导。省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本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2.检查对象所在登记管辖机关或受上级工商部门委托实施检查的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1.本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在实地核查前,执法人员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查看检查对象的登记备案、经营范围、出资情况、信息公示等,并关联比对许可、处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有利于准确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的信息。
2.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检查;抽查中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有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抽查结果和后续监管的处理。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着力做好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工作。要牢固树立“抽查结果未公示视为未完成抽查”的观念,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会商研判、审核批准、公示发布等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着力做好检查对象的后续监管工作。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四)归档检查文书。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检查材料“一户一档”。归档材料中应当包括检查相关表格、证据材料等。
(五)加强检查结果的应用。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示系统“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效用,着力做好抽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工作,加快构建跨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开展效果评估,对抽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着力提升监管的有效性、精准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将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二)搞好协调配合。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建立“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紧密配合”的沟通协调机制,将抽查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做好充分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检查结束后,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总结和检查结果的统计,由州(市)局统一整理、汇总后,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本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商部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局企业监管处和个私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娜(企业监管处) 0871-64568396
乔新良(个私处) 0871-64568159
附件:2018年工商部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2018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报日期: | ||||||||||||||||||
项目 | 应抽查户数 | 抽查比例 (%) | 抽查户数 |
| 抽查结果 | 抽查发现其他违法线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案的数量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或 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总户数 | 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报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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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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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 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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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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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记*的事项,是指抽查对象是企业的必须进行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不用填报。
填报人: 分管局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