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官司胜诉 当事人称申请执行受阻

12.11.2014  11:31

法院称无人刁难当事人,已依法受理强制执行

围墙内的地块有部分是雷飞当初租赁给邹云昆的。现在经过拆迁改造,承包给了别的地产开发商 ■记者 谢瑞

15年来,雷先生的诉讼资料加起来有好几本书那么高

这本是一个极其普通而又常见的民事纠纷:市民雷飞与昆明恒畹商贸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15年前,雷飞开始为这个纠纷产生的财产打官司,直到今年10月8日,昆明市中院下达再终审判决书,这次雷飞胜诉了,被判获赔208960元钱。

但他反映无法讨回这笔赔偿,于是他向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受到“个别工作人员刁难”。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的申请。同时,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解释,经核查,该法院并无工作人员刁难雷飞。

终审获赔20.896万元

雷飞是西山区土堆居委会居民,这个官司得从10多年前说起。

1997年3月,雷飞跟西山区原张峰村下峰二社签订了联营协议,获得了该社10亩水塘地块的使用权,当初准备用来开办商业经营场所。他投资平整了水塘等,但随后资金吃紧,当年9月,雷飞与原昆明五华区春苑加油站(昆明恒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云昆签订转让协议,把这1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租给对方,对方用以开办了加油站。

之后,双方发生平整填土等投资纠纷。1998年10月29日,雷飞把对方告到西山区人民法院,欲通过法院判决索赔。1999年10月10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1999)西法民初字第1447号)。这次雷飞败诉,法院驳回了雷飞的诉讼请求。雷飞不服判决,再次起诉到西山区人民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01)西法民初字28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雷飞再向昆明市中院上诉。该案经历过反复撤诉、再上诉。雷飞说,该案在昆明市中院先经过2次审判,他仍然败诉,但他不服判决。2010年,他向昆明市中院申请再审。今年10月8日,昆明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2011)昆民再终字第60号)。

这份民事判决书上记载着:“申请再审人雷飞因与被申请人昆明恒畹商贸有限公司(原昆明五华春苑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2)昆民三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昆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依法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本院(2002)昆民三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及西山区人民法院(2001)西法民初字282号民事判决书。由昆明恒畹商贸有限公司(原昆明五华春苑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飞人民币208960元。

胜诉后又遇新“难题

雷飞说,他去取这次判决书时,有人代邹云昆转告他“叫我去湖南找他要这笔赔偿”,他这才知道邹云昆已先于他取走判决书。接着,雷飞四处查找邹云昆母亲住处,希望找到邹云昆索要这笔赔偿,但也落空了。

我找不到邹云昆本人,不知道他家住哪里,也没有他的电话号码。他通过别人转告我的话,让我觉得他不想履行判决,我决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雷飞说,他通过可靠渠道打听到,3年前,官司中涉及的地块已经被改造拆迁,邹云昆当时从中获得了几百万元的拆迁赔偿款,对方完全有能力履行赔偿判决。

10月30日,我到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手续,执行局工作人员李某对我说,他要调动工作了,让我去找工作人员王某。我找到王某,对方叫我去昆明市中院开具这次判决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31日,我拿着开来的证明来到西山区人民法院,王某先以昆明市中院出具的证明书有错而拒收。而后叫我提供邹云昆的电话、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还有马街街道办城改办出具的昆明恒畹商贸有限公司获得的拆迁改造赔偿款金额证明。”雷飞说,“以前的判决书上邹云昆的身份是错的,现在判决书上又没有他的身份证号码,我根本找不到他的真实个人信息,马街街道办城改办公室拒绝为我开这个证明。

我只好找了执法局的白庭长,对方说,是王某在负责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手续,让我直接找他沟通。我又找到王某,他叫我找律师来办理。我到执行局去了六七趟,对方至今未受理我的强制执行申请。”雷飞说,他已经咨询过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硬性要求申请人一定要提供被执行人的个人电话信息和开具收入证明。对方至今没告诉他不受理申请的原因。他已经向西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纪委投诉过了。

雷飞还说,马街街道办有关人员告诉他,“街道办只针对公、检、法机关开具收入证明,不对公民个人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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