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民政局及时部署提高2016年城乡低保标准

01.06.2016  22:33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州民政局发出通知及时部署提高我州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工作。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州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442元/人/月,保障标准低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县(市)要将保障标准提高到全州平均水平。全州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700元/人/年,其中大理市和2016年实现脱贫摘帽的祥云县、洱源县、巍山县、宾川县应于2016年6月底前,将农村低保保障标提高到本年度国家扶贫标准,提前实现“两线合一”目标。为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实现,通知要求各县市一要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精神,确保保障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二要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情况,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三要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于6月底以前,完成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大理州民政局党委委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