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出资买地现在没份 昆明一土地纠纷一波三折

14.04.2015  17:48

张某介绍,他和林峰公司共同购买的土地,卖给他人后,已开发成楼盘。

   10年前他出资400万买地 现在没有他的份

   合伙、共有、重复起诉成官司争议焦点

  10年前,他出资400万元与一家公司共同购买了一宗土地;10年后,土地上建起了高楼大厦。然而,对土地上的变化,他却全然不知情。官司一波三折,4年前,他一纸诉状将合作伙伴告上法庭。官司败诉后,他选择第二次诉讼,两审后,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可拿到判决一个月,案子又被推向了再审阶段。4月10日,再审在云南省高院审判监督庭进行,这起折腾多年的土地买卖纠纷案命运又将何去何从?

   第1次交锋

   合 伙

   张某:确认实际合伙人 占有42.42%份额

   丁某:超过诉讼时效 未签订任何合同

   昆明中院:凭收条收据无法证明合伙关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维持原判

  2004年8月、9月,张某分两次共计出资400万元给云南林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峰公司),共同购买穿金路上的一宗土地。

  张某说,出资后,整个土地购买中的相关手续办理程序,都由林峰公司在负责。2009年3月,盘龙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对已经缴费发证的土地情况进行了公示。从这份公示中,张某才知道林峰公司已经购买了穿金路上的这块土地(3宗)。

  张某称,在取得了土地后,林峰公司却不告知他,从此不再谈继续合作的事情。2010年6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林峰公司及其收款人丁某(林峰公司法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投资400万元与被告公司合伙购买穿金路这块土地的事实,并确认原告为实际合伙人。同时,原告还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在这块土地上占有42.42%的份额,并对该宗土地项目享有开发、利用、经营及收益分配的权利。

  林峰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之间从未就穿金路的3块土地项目签订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此外,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案由应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被告人丁某完全同意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丁某认为,他从未与张某签订过任何合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依据林峰公司开具的《收条》和《收据》主张双方成立合伙关系。被告公司否认是合伙关系,只认可在收到款项时,双方有合作意向,但之后并未签订合作协议。法院认为,通过张某的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认定是原告共同投资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款项。但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据此,昆明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云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了张某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