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04.04.2015  00:20

2014年云南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我省2014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一)收案与受理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新收行政复议申请1375件,与上年的1068件相比,增长28.75%;受理1205件,受理率为87.64%,与上年的受理率87.92%基本持平。其中, 16个州(市)收到1087件,受理1002件;省政府部门中有11个单位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7件,受理165件。省国家税务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件,受理1件,根据规定不计入本省统计数据。从收案数量情况看,16个州(市)由上年的816件上升到1087件,增长33.21%;省政府部门由上年的192件上升到207件,增长7.81%。省政府办理案件由上年的60件上升到88件,增长46.67%。各州(市)间收案数量差距较大,收案最多的昆明市有375件,收案最少的迪庆州只有8件;与上年相比,除迪庆、曲靖、文山、玉溪、临沧等5个州(市)收案数量下降外,其余州(市)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增幅超过60%的有丽江、怒江、楚雄、西双版纳、昆明、普洱等6个州(市)(见表1、表2)。

表1:州(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按收案数排列)

州(市)

2014年

2013年

增降幅度

州(市)

2014年

2013年

增降幅度

昆明市

375

227

65.20%

西双版纳州

38

23

65.22%

昭通市

133

90

47.78%

玉溪市

36

45

-20.00%

普洱市

79

48

64.58%

保山市

29

19

52.63%

红河州

76

59

28.81%

德宏州

23

15

53.33%

大理州

63

50

26.00%

临沧市

21

25

-16.00%

文山州

56

73

-23.29%

怒江州

17

10

70.00%

楚雄州

50

30

66.67%

迪庆州

8

20

-60.00%

丽江市

43

23

86.96%

总 计

1087

816

33.21%

曲靖市

40

59

-32.20%

表2:省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按收案数排列)

单位

收案数

受理数

单位

收案数

受理数

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72

65

省交通运输厅

4

4

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

52

43

省地方税务局

(系统)

3

3

省环境保护厅

28

27

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2

2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27

9

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2

2

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系统)

8

7

省工业和

信息化委员会

1

1

省国土资源厅

8

2

总 计

207

165

(二)被申请人情况

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占7.20%,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占88.44%,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占3.42%(见表3)。

表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行政

机关

乡镇

政府

县级政府的部门

县级

政府

市(地)

级政府

的部门

市(地)级政府

省级

政府

的部门

其他

合计

件 数

99

656

211

238

111

34

13

13

1375

百分比

7.20%

47.71%

15.35%

17.31%

8.07%

2.47%

0.95%

0.95%

100%

(三)行政复议机关情况

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30.18%,市县两级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51.56%,省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12.36%,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5.89%(见表4)。

表4:行政复议机关情况

复议机关

县级政府的部门

县级政府

市级政府的部门

市(地)级政府

省级政府的部门

省政府

总计

件 数

206

323

209

386

170

81

1375

百分比

14.98%

23.49%

15.20%

28.07%

12.36%

5.89%

100%

(四)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领域和事项

2014年,行政复议案件仍然集中在几个主要领域,但较上年略有变化,除了土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工商、林业等领域的案件仍然较为集中外,多年案件较为集中的质监领域案件数量呈现下降,上年案件数量不多的药监和环保领域案件数量迅速上升。质监领域案件数量由上年的72件下降到16件,药监和环保领域案件数量分别由上年的3件、6件上升到47件和40件,上述8个主要领域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5.75%(见表5)。

从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看,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类案件所占比重分别从上年的30.52%、13.76%上升到38.91%和18.55%,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权类案件所占比重分别从上年的5.71%、21.44%下降到2.98%和12.80%,行政征收、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类案件所占比重与上年基本持平(见表6)。

表5: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领域

行政管

理领域

公安

土地

劳动和

社会保障

工商

林业

房屋

拆迁

药监

环保

件 数

368

232

227

93

91

81

47

40

百分比

26.76%

16.87%

16.51%

6.76%

6.62%

5.89%

3.42%

2.91%

表6: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

事 项

行政

处罚

行政强

制措施

行政

征收

行政

许可

行政

确权

行政

确认

信息

公开

行政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 数

535

41

96

69

176

255

32

60

111

1375

百分比

38.91%

2.98%

6.98%

5.02%

12.80%

18.55%

2.33%

4.36%

8.07%

100%

(五)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

201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05件,加上期结转61件,共审理1266件,已审结1172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92.58%,办结率比上年的91.51%略有上升。从审理结果看,行政复议维持率由上年的58.50%下降为55.97%;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直接纠错和以调解、被申请人自我纠错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方式结案间接纠错的比重由上年的32.77%上升为37.64%(见表7)。

表7: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审理

结果

总计

驳回

维持

确认违法

撤销

变更

责令履行

调解

终止

其他

和解

协议

自愿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

其他

件 数

1172

59

656

6

152

3

9

33

83

103

33

19

16

百分比

100%

5.03%

55.97%

0.51%

12.97%

0.26%

0.77%

2.82%

7.08%

8.79%

2.82%

1.62%

1.37%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796件,较上年的653件上升21.90%。其中,省政府发生行政应诉案件5件(加上期结转共办理9件),16个州(市)发生行政应诉案件771件(见表8),省政府部门中有4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0件(见表9)。

表8:州(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按案件多少排列)

州(市)

件数

州(市)

件数

州(市)

件数

昆明市

148

楚雄州

52

保山市

15

昭通市

148

玉溪市

44

怒江州

11

丽江市

81

临沧市

22

迪庆州

9

普洱市

63

大理州

21

德宏州

2

红河州

62

西双版纳州

21

总 计

771

曲靖市

53

文山州

19

表9:省政府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按案件多少排列)

单 位

件 数

单 位

件 数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4

省国土资源厅

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

总 计

20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

(二)被告情况

2014年,绝大多数行政应诉案件仍然发生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占案件总数的89.57%(见表10)。

经过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162件,占行政复议机关办结案件总数(1172件)的13.82%,较上年的20.36%明显下降。表明我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信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37件,占案件总数的4.65%,与上年的4.44%基本持平,主要集中在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等行政管理领域。

表10: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的部门

县级政府

市级政府的部门

市(地)级政府

省级政府的部门

省政府

其他

合计

件 数

58

251

291

134

37

12

5

8

796

百分比

7.29%

31.53%

36.56%

16.83%

4.65%

1.51%

0.63%

1.01%

100%

(三)一审的审理结果

2014年,人民法院一审已审结的712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或有效的15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1.63%,较上年的25.45%有所下降;纠正类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赔偿)10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31%,比上年的13.90%略有上升(见表11)。

表11:行政应诉案件一审的审理情况

判决

裁定

总计

维持

撤销

变更

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合法或有效

确认违法或无效

驳回诉讼请求

赔偿

不予赔偿

驳回起诉

撤诉

移送

终结

其他

行政赔偿调解

154

81

1

17

0

8

160

2

0

107

155

0

2

20

5

712

三、案件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创短期新高

从案件数量上看,2014年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别为1375件和796件,与上年的1068件和653件相比,分别上升了28.75%和21.90%。行政复议案件与2010年—2013年的1036件、1231件、1026件、1068件相比,其上升幅度较大,创历史新高;行政应诉案件与2011年—2013年的651件、526件、653件相比,其上升幅度也较大,创近4年新高。主要原因: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通过行政复议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使得人民群众更加信赖并积极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我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创新取得新成效,提升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公信力。三是各级信访部门对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达利益诉求,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局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四是各级党委政府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领导认识得到提高,害怕当被告和“有案不受、有错不纠”的行为有所纠正。

(二)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得到加强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2014年全省行政复议维持率由上年的58.50%下降为55.97%,直接纠错和间接纠错的综合纠错率由上年的32.77%上升为37.64%。省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关从自身带头做起,加大行政复议直接纠错力度,以撤销、责令限期履行职责等直接纠错方式,作出撤销决定1件、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决定3件,与上年相比,直接纠错率上升300%,有效纠正了1个市级人民政府和3个省政府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彰显了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态度与决心。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纠错指导作用,努力扩大行政复议效果,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面。比如,保山市人民政府在审结行政复议案件之后,行政复议办公室针对下级政府在处理土地、林地确权纠纷时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市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告知救济途径错误等问题,分别制作了5份行政复议建议书,明确指出具体案件中存在的违法、不当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得到了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土地征收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2014年全省发生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案件345件,占新收案件总数(1375件)的25.09%,此类案件不仅数量较多,而且处理难度也较大。一方面此类案件的行政管理牵涉土地、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领域,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权、安置补偿等诸多行政行为;二是大多数案件属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牵涉面广、人数多、影响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调查取证较难,部分相对人已经通过投诉信访等救济途径未能实现利益诉求,对行政复议的期望值较高,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诉求问题,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法律关系较复杂,往往是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等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四是在利益方面,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行政复议机关很难平衡三者利益,只要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极有可能再度发生上访和行政诉讼,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四、对策与建议

(一)不断激发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新动力

一是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体制。认真总结我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新的工作模式,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资源分散和复议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提升政府法制工作地位。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为核心,深化我省丽江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现场会成果,逐步完善“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审理机制,大力推行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调解和解等办案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注重对新类型案件的研究,量化细化办案标准,审慎处理群体性案件,树立行政复议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修订完善《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等8项工作制度,以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健全行政复议接待登记、立案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监督、考核奖惩、统计分析等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相应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适应法治政府建设新常态

在法治政府建设新常态下,行政复议工作要奋发有为,充分发挥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一要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和纠错功能。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决不姑息迁就,该撤销的要撤销,该确认违法的要确认违法,该责令限期履行职责的要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对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及瑕疵,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等形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二要强化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坚持复议便民、复议为民、复议利民的原则,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受理点下移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就便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通网上行政复议受理工作,拓展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积极融入大调解工作平台,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司法及基层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和快速反应协同机制,研究探索行政复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之间的有效对接,提高协同处置、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使人民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得到妥善解决。三要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努力转化《云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研究》课题成果,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制定学习培训标准和内容,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与人民法院人员培训交流,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讨论研究,提高各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

(三)行政应诉要有新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应诉工作领域将会越来越宽,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和希望同在。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系统性的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和学习工作,提高对新《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和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要以实施新《行政诉讼法》为契机,对政府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把政府法制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三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防止因为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和案件审理质量出现问题而引发行政应诉,酿成败诉结局。四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的衔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人:hdf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