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第三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第三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及管理
的通知
昭通、曲靖、红河、文山、普洱、丽江、怒江、迪庆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2017年中央第三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云财农〔2017〕274号)下达到有关州(市),请各有关州(市)按照遭受干旱、洪涝、冰雪寒潮等自然灾害程度,将中央第三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到所辖受灾县(市、区),并严格按照《云南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农〔2017〕229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救灾资金使用方向
2017年中央第三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受灾县(市、区)牛羊规模养殖场(户)过冬饲草料储备调运及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工作,可用于饲草料调运、购买种畜、牧草种子、化肥、农膜、柴油等生产资料以及修复因灾受损的储草棚、青贮窖、棚圈等设施。
二、制定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各有关州(市)、县(市、区)要合理制定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其补助标准为:饲草料调运每吨补助不超过150元;储草棚及青贮窖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100元;棚圈(暖棚)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200元;购买种畜每头(只)补助不超过购买价格的40%;购买牧草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按采购价格给予补助。
三、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各有关州(市)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和《云南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农〔2017〕229号)等有关规定,指导有关县(市、区)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救灾资金的支付规定进行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完整。 二是要制定完善资金补助程序。 各有关州(市)要指导县(市、区)制定资金补助程序,明确救灾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完善救灾资金申请、审批、发放等工作,规范使用救灾资金。 三是要加强内业资料管理。 各有关州(市)要指导县(市、区)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收集整理内业资料并归档。
四、其它要求
1.各有关州(市)要指导县(市、区)开展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工作,资金支付完成后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绩效评估,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能。
2.各有关州(市)要指导县(市、区)及时总结经验及做法,按时报送资金使用总结材料和抗灾救灾宣传信息材料。
3.材料报送时间:2018年2月28日前报送救灾资金下达情况,从3月到6月,每月底报送一次总结和信息宣传材料。资金使用完成后,及时报送绩效评估材料。
联系人:赵梦莹
电 话:0871-65749524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