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干部监督管理新规 “带病提拔”要倒查问责
日前,昆明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要从严从实选拔任用、从严从实教育管理、从严从实规范约束、从严从实问责处理,切实解决重选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
《细则》适用于昆明市各县(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含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提拔干部须党委领导签字确认
《细则》提出,要从严从实选拔任用,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把选人用人的群众关、廉政关、程序关、纪律关、任职关。
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必须有书面推荐材料,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其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个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署名推荐,并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对提名推荐人选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提必查,对拟提拔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在考察时同步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从严开展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对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严审细查干部档案,不得放过考察人选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重要信息的任何疑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须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对故意造假的,一经核实,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
《细则》还要求,要严格考察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对拟提拔人选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检察等部门对其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
建立廉洁情况鉴定审查制度,对拟提拔人选,在征求本级纪委意见的同时请下级纪委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出具廉洁情况鉴定。纪委对考察人选的廉洁情况进行廉政审查,发现不宜提拔使用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
严格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任前公示期间收到有关问题反映,应及时调查核实,未调查核实清楚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提拔任用和交流使用的干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前廉政谈话,如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提出暂缓任用的意见。
对“带病提拔”实行倒查问责
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要求,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机制,对不按照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误失察的,严厉进行追责。
对“带病提拔”实行倒查,对提拔任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以前的领导干部,一律对选拔任用过程倒查问责。对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干部档案审查不实不严,违反选拔任用程序的;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廉政审查不实不严,廉洁情况鉴定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日常监管
为防止用管脱节、预警滞后,《细则》提出要从严从实教育管理,严格要求教育干部,强化预防性提醒教育。
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谈话不少于一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班子成员谈话不少于1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纪律、道德品行、廉政勤政、选人用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对经提醒、函询、诫勉仍不改正的,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严格开展定期分析研判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研判。
加强对“一把手”的从严监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要末位表态,对“一把手”一个任期内至少进行1次经济责任审计和进行1次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的日常监管,注重对干部业余情况的了解,严肃查处大吃大喝、参与赌博、涉黄涉毒涉黑和包养情人、与人通奸等行为。
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凡出现缺乏政治定力造成恶劣影响、业绩考核连续两年落后、不敢担当酿成严重后果、“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形,以及对个人品德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干部、不能勤勉履责的干部、不遵守廉政规定的干部,将视情节给予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和岗位调整。
对九种情形给予严肃问责处理
为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细则》要求,要从严从实规范约束,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六个严禁”,即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禁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严禁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禁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严禁收受“红包”、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
《细则》还提出要从严从实问责处理,正风肃纪,大力整治为官乱为、为官不为,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并明确了九种情形将给予严肃问责。包括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细则,对党不忠诚、个人不干净、工作不担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疏于管理监督,致使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昆明日报 记者贾献培 首席记者傅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