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激励好干部担当新作为 云南首个尽职免责办法出台
“尽职免责机制就像一颗定心丸。”盘龙区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分组讨论时,多名干部表示,这项机制不但解决了干部想干事而不敢干的后顾之忧,也撑起了干事创业者的腰板。
落实干部诬告陷害和失实举报澄清保护机制,用好用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2019年,昆明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为125名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让干事的干部不出事,让担当的干部有底气。为牢固树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鲜明导向,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推动干部在新时代担当作为,盘龙区率先在全省研究出台《盘龙区领导干部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个区分开来”
明确尽职免责制度方向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随着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各个领域对干部队伍从严管理、从严问责,对于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成效明显。但在一些责任较大、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尤其是从事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的基层公务人员产生了一些消极想法,认为“干多错多,不干不错”,因为害怕追责,不敢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实践中的“懒政、怠政”现象。因此,适时构建公职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切实保护和鼓励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成为关键所在。
2019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提出“三个区分开来”。“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为构建尽职免责制度指明了方向。
《办法》的制定遵循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坚守底线,激励作为、惩治不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奋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和“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和细化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让全区广大干部在推动发展过程中有底气闯关、有勇气涉险,做到心无旁骛、义无反顾。
改革发展的巨大成就,是广大干部群众筚路蓝缕、千辛万苦干出来的。尽职免责机制是为了给干部前进的“勇气”,给干部拼搏的“底气”;是为了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给干部“加油打气”。正因如此,为干部“尽职免责”是激励保障干部基本安全需要的方式,是为干部“加油”的创新突破,亦是作为干部坚实后盾的制度保障。
“七看”认定标准
“正面清单”让履职担当有底气
为政以公,行胜于言。盘龙区出台干部担当履职尽职免责实施办法,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在要求。出发点是树牢正确的用人导向,科学评判和恰当处理领导干部在工作上的失误,切实保护那些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精准科学执纪问责,推动形成全区上下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盘龙区率先试行“尽职免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核心城区建设、推动盘龙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初衷是要打消干部在抓工作、干事业时的顾虑,引导广大干部以推动全区改革发展为己任,敢于担当、勇于突破、开拓创新,激励领导干部在片区开发、项目建设、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维护稳定等工作中轻装上阵、奋发作为、干出实绩。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营造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环境。《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要求,明确了10个方面的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10个方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情形。进一步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为地方大胆探索提供激励、留足空间。盘龙区在明确尽职免责机制的同时,更深的意义在于鼓励广大干部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埋头苦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干,努力干出无愧于人民群众的新业绩。
以推动改革发展的成果说话,以干事创业的实绩交卷。建设完善的尽职免责机制,能够让干部的勇于担当和敢于履职受到保护,能够让干部在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上一心为公、一心为民,没有心存私心。建立尽职免责“正面清单”,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激发干部的激情和热情,让干部的履职担当更有底气。
准确界定尽职免责
杜绝纪律“松绑”
只有尽职免责机制发挥积极作用,才能杜绝“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等这类“怕而不为”的现象,因此,准确界定“尽职免责”尤为关键。
尽职免责与失职追责是一个整体,尽职免责从积极的方面保护和鼓励公职人员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勇敢担当;失职追责则是追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二者互相配合,缺一不可。职责包括法定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固定职责、临时职责等,尽职应是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应是对工作职责的勇敢担当,对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因此,“免责”不应简单理解为全部免除责任,而是根据履职尽责的情况,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依纪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处理。
尽职免责要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在工作实践中,要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尽职免责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无论是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处理,都必须在党纪党规的框架内进行,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禁突破原则和底线,严禁借尽职免责之名搞变通执行,决不允许尽职免责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免责减责不是搞纪律“松绑”,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经认定予以免责减责的干部,要放下思想包袱,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教训,对偏差失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极力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经认定予以免责减责的干部所在单位,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同时,要健全完善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只有在不断完善的机制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锻造堪当重任的骨干力量,完善干部考察识别、选拔任用配套制度,才能真正把有信念、有实绩、有威望的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昆明日报 记者胡耀元 雷晴 实习生杨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