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施行

10.04.2019  08:22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列入审议类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将广泛征求公众、代表等各方面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志伟介绍,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组成部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自1988年至今,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了100多件(次)地方性法规,目前现行有效的有74部,为推进昆明改革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按照新时代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此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调整为共五章54条,并对部分章节名称作了修改。《条例》明确了本市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即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增加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规定;增加了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的内容。为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还规定了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内容;按照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增加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规定。

条例》将我市在立法工作机制方面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融入其中,一是明确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二是明确了在法规案的起草环节,人大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的内容;三是增加了充分发挥一审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作用的内容;四是增加了对于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法规案,可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起草的内容;五是增加了列入审议类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要广泛征求公众、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内容;六是对表决和终止审议等程序也作了进一步完善。根据《条例》,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通过书面或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论证咨询或评估。

条例》明确了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规定了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内容;增加了法规案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向社会通报的内容;规定了常务委员会或有关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立法专家知识结构和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增加了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前立法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等内容。

为与云南省和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相衔接,《条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内容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庆昆主持会议。(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