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香格里拉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16.02.2015  10:4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格里拉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5年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原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为香格里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香格里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2017年,与全省县(市、区)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三、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香格里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为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五、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院长为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院长。

六、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香格里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香格里拉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香格里拉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