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总结

08.02.2018  16:22

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总结

(2018年1月23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过去两年的主要工作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以来,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政府和市政协等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行职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为法治临沧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开展地方立法活动中,我们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请市委同意后再下发执行;对于重要的立法项目,在法规草案立项、起草、调研、论证或者听证、审议等各个环节,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在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对涉及的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在法规草案二审前,将法规草案报送市委审定,根据市委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审议表决,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这过程中,依据《中共临沧市委关于加强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报市委同意后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向市委请示报告地方立法工作程序。同时,积极主动向市委报告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情况,争取市委的重视和支持,及时解决在立法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了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做好地方立法基础性工作

(一)精心准备,依法落实地方立法权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修改后的《立法法》,按照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同意设立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专门机构。

  同时,法工委积极开展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相关准备工作,全力做好立法权申报落实。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扎实工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于2016年2月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为我市开展地方性立法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二)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协调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一是依照“需要、实用、操作性强”的工作思路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从立法源头上把好关。2016年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提出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报请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为及早提出2017年的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第四季度法制委、法工委召开座谈会,起草《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征集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立法建议项目。2017年7月至8月上旬,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报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和2018—2022年立法规划项目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开展了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工作,共收到地方立法建议项目19项。

  通过对所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必要性突出、针对性较强、成熟度较高、意见较统一、协调性较好”等要求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提出建议列为临沧市2018—2022年立法规划项目5项;建议列为临沧市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2项;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列为云南省2018—2022年立法规划项目1项。为下步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及时、主动参与立法项目的立项、起草、审议工作。起草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联系由市直有关单位组成的起草小组,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指导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各个阶段的工作,与相关部门“绑在一起干”,形成工作合力。在立法项目确定后,由常委会联系领导牵头召开相关部门立法协调会和推进会,对完成年度立法计划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制定立法工作推进时间表,实行倒排时间,压茬推进,确保完成立法计划。在审议阶段,通过调研、座谈会、书面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在本市的各级人大代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三是为维护法制统一,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出台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三)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为保证地方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试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临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与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协商办法》等10个配套工作制度,有效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活动。同时,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与该10个制度编制成《立法工作制度汇编》印发。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地方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精细化。在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建立了28个立法联系点,负责对行政区域立法项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参与立法调研,组织法规草案的论证和征求意见,提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在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领域聘请25名人员组成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与拟定立法规划、计划,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参加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考察和论证,对进入立法程序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所参与的立法项目、论证会议或者被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指导,接受日常立法工作业务咨询,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专家论证制度。

  三是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范立法活动。2017年2月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第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启动制定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将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列入了2017年度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同时,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先后提请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并于12月29日提请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呈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条例的制定,将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三、 立足需要,突出特色,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一)积极探索,制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我们把保护好古茶树资源作为核心,把提升临沧古茶树茶叶品质作为关键,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目标,在进行了大量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该条例通过法规草案起草、论证、提出议案、专门审议四个步骤后提交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开展听证、论证等多项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先后8次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逐条逐句逐字斟酌、修改完善。在经过法规草案起草、法规草案论证、提出议案 、专门审议、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等程序后,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全力推进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古茶树保护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群众自觉保护利用古茶树资源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二)汇聚众智,制定颁布《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立法计划》,2017年在起草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同时,主要做好《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围绕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议等核心环节,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调研学习。先后四批次赴青海省海北自治州、贵州遵义市,省内昆明、昭通、曲靖、红河、大理、丽江等州市调研学习,学习借鉴外地立法实践经验。

  二是注重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规范内容的具体化。在审议过程中,以解决南汀河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使南汀河“山变绿、水变清、景变美、民变富”的目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对收集到的166条意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结构、调整的内容、行政措施、执法主体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着力让每一条法规内容都发挥作用,都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该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每一件法规草案都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函征求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基层群众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深入调研等方式,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立法建议,坚持规定动作不减少、法定程序不走样,依法依规开展立法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立法能力和水平

  面对立法工作承担的新任务,法制委员会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敢于担当的良好风貌,加快角色转换,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立法工作队伍。

(一)强化学习,不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学习立法法、立法条例、立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牢记职责使命,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理念,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二) 组织立法培训,提升立法能力和水平

  一是认真组织举办地方立法工作培训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杨润新作了题为《学习贯彻立法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专题授课和省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副处长陈德琼作了题为《政府立法务实》的专题授课,通过听取专题授课,不断提高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立法能力。

  二是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法培训班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专题培训班,多次赴外省市人大学习考察,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并结合临沧实际认真加以消化吸收。

  三是召开全市立法计划立法规划项目征集工作会议、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座谈会,以会代训进行交流学习。通过系列培训学习,为提升我市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两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完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实现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良好开局。在立法工作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做好立法工作坚强的组织保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是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仍然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对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有待提高;立法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方式有待深入探索;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有待拓宽,形式还要更加丰富等,这些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都需要总结经验、积极改进。

  下步工作建议

  未来五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五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五年。法制委员会将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推动临沧跨越发展为主线,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总体安排,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全面推进临沧依法治市进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

  一、进-步做好立法建议项目调研论证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地方立法项目库,确定2018--2022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稳步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在抓好各项制度机制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同时通过实施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一步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各方共同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代表调研视察和向代表征询立法建议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三、 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认真开展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与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刚性和力度,维护法制统一。

  四、进一步提升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

  要积极争取各方关心与支持,完善立法机构建设,优化法制委员会人员结构,配强配齐立法工作人员。要持续不断抓学习培训、理论研究,加大对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和立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要加强调查研究,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与外省市的交流,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不断增强立法能力与立法水平。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