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检察院和谐调解离婚财产纠纷案
13.08.2015 16:39
本文来源: 检察
近日,玉溪市检察院成功调解了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该案因婚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持。该院民行科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为了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质证、答辩的机会,该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为保证听证结果公开、公正,该院还邀请了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指出,原告童某某、被告张某某曾在离婚协议第二条载明“玉带路6号1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享有本套住房的无期限居住权。”2014年5月,张某某的父母搬进该房屋居住,童某某认为张某某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影响了其正常的居住生活,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童某某与张某某诉争房屋属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约定“无期限居住权”的内容不明确,纠纷产生后未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童某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上述房屋拥有30年居住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童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其对该争议房屋拥有30年居住权。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听证,玉溪市检察院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童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属于自己的所有物品从张某某处搬走;张某某一次性补偿童某某人民币3万元;男方支付补偿金后女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对男方提出居住权要求。”该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婚姻家庭矛盾,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文来源: 检察
13.08.2015 1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