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9.04.2015  01:14

    28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修订后的《条例》紧密结合昆明地方实际,进一步明晰了适用范围、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职责分工、统一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和标准。

        《条例》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及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对公告栏休息椅不美观、乱发乱贴小广告等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条例》明确,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社区各司其职、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充实了关于经费保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职责、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等条款。各级政府要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相应经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等内容。增加了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井盖、沟盖管理及引摊入市的规定。强化了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翻新、修缮的管理,规定实施前须报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明确了燃气、电力等所有权及维护管理单位对井盖、沟盖的监管职责;规定县(市、区)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

        同时,《条例》对临街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设定了相应的规定,吸纳原条例“门前三包”相关重点内容,设定了临街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规定,为管理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为避免立法规定的重复,本次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相重复的内容。同时,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诉讼、行政监察等内容,《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副市长孟庆红出席新闻发布会。(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