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办法的通知 临人字〔2016〕2号
25.01.2016 16:04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市直有关部门: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办法》已经2016年1月18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予以组织实施。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1月20日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办法
(2016年1月18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改进市人民政府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连同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及时依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法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届时请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对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和专题询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行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报:中共临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
校对:陈虹 (共印55份)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5.01.2016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