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具体项目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06.05.2015 19:45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共临沧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具体分工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5〕22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和配合完成的具体项目共54项,其中,牵头完成21项,配合完成33项,现整理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完成的项目共21项(详见附件1),请有关委(室)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衔接,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扎实推动依法治市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完成的项目共33项(详见附件2),请有关委(室)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好相关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合力推进各项依法治市工作。有关委(室)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要主动及时报告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附件: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项目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项目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项目(共21项)
序号 | 具体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方案》中的序号 |
1 |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5 | |
2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有关监督制度,建立执法检查、询问跟踪问效反馈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 |
3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合作。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自觉接受监督。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政府法制办 | 7 | |
4 | 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 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委政法委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8 |
5 | 按照中央《决定》中提出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要求,切实做好地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9 |
6 | 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全市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 10 |
7 | 逐步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管理办法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及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 | 11 |
8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遵循促进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切实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项目的储备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及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 | 12 |
9 | 指导和帮助各自治县人大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依照民族地区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委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13 |
10 |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政府法制办 | 15 | |
11 |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改进立法调研论证方式方法,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16 | |
12 | 严格执行人大立法技术规范和审议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立法后评估办法和法规清理办法,加快制定临沧地方立法条例等法规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17 | |
13 | 完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办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审议工作机制。建立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协商制度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政府法制办 | 18 | |
14 | 完善地方法规草案表决程序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19 | |
15 | 围绕“一带一路”和桥头堡前沿窗口建设,按照绿色崛起、深化改革和法治临沧建设的要求,重点加快扩大对外开放、发展民族文化、保障改善民生、增进民族团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边境稳定、完善城市管理等领域地方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积极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政府法制办 | 20 | |
16 | 依法优化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规定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 市委编办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24 | |
17 | 强化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 市委政法委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6 | |
18 | 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 市委政法委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7 | |
19 | 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委政法委 | 79 | |
20 | 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 市委政法委 市司法局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91 | |
21 |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政府法制办 市司法局 | 108 |
附件2: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项目(共33项)
序号 | 具体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方案》中的序号 |
1 |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市全过程和各方面。 | 市委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市委政法委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2 |
2 | 每年十二月四日的国家宪法日,在全市上下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 市委宣传部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4 |
3 |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 市政府法制办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14 |
4 |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 市委编办 市政府法制办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21 |
5 | 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市委编办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22 |
6 | 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55 |
7 |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 市委政法委 市委组织部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56 |
8 | 按照省委《意见》中关于“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要求,积极推动全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 市委政法委 市财政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57 |
9 |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58 |
10 | 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59 |
11 |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0 |
12 |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1 |
13 |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2 |
14 | 严格落实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委政法委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3 |
15 |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4 |
16 |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5 |
17 |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市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6 |
18 |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69 |
19 | 推荐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制度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载机制,轻微刑事案件要快速办理,提高司法效率,减轻群众诉累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0 |
20 |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2 |
21 |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3 |
22 | 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4 |
23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5 |
24 |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 市委政法委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78 |
25 |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 市委政法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81 |
26 | 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司法内部办案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监控 | 市委政法委 市人民检察院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83 |
27 |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 市人民检察院 市司法局 市委政法委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84 |
28 |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 市委政法委 市纪委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86 |
29 |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院校必修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 市委政法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 88 |
30 | 创新普法方式,加强边境、民族地区的普法工作,增强对少数民族普法工作的时效性。加强宗教场所普法教育,切实提高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 | 市委政法委 市司法局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委 | 90 |
31 |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 市委政法委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116 |
32 | 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 市委组织部 市委政法委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118 |
33 | 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在依法治市中积极发挥作用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126 |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28份)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6.05.2015 19:45
故
事
普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临沧开展立法调研
8月1日至2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