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人字〔2016〕1号
25.01.2016 16:04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月18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予以组织实施。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1月20日
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6年1月18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的对象和范围: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或者部分委员、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应在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主席团组织进行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的顺序为:1.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集体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2.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实行集体宣誓,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领誓;3.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集体宣誓,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4.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实行单独宣誓;5.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采取单独宣誓的方式进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织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
(三)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国徽;
(四)宣誓人应着正装(亦可着本民族服装);
(五)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依次报出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报:中共临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送: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
校对:段春彩 (共印95份)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5.01.2016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