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临人字〔2015〕51号

16.12.2015  16:55
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14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12月15日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4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或者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改革决策和措施。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决策。

  (四)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自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财政全口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市本级决算。

  (四)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变动情况。

  (六)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九)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十)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一)县、自治县、区、乡、镇行政区划变更和区域名称调整方案。

  (十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十三)跨县、自治县、区行政区域的市级区域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十四)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项目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重大事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提请重大事项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或者调查研究,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如遇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规定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最近一次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

  有关机关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

  有关机关在建议自行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报告或者不自行撤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报告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事项,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应当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或者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有关机关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或者后果严重,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报:中共临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属驻临单位,临沧军分区,驻临军警部队,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校对:王亚永                                         (共印1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