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院发布去年精品案例 “绿大地”案上榜

15.01.2015  10:34

昨日上午,昆明市中院发布2014年度全市法院精品案例评选情况。经过全市两级法院推荐和多轮评选,从100个参选案例中选出12个精品案例,其中刑事4个,民商事6个,行政2个。

12个案件中,本报挑选了其中刑事案件中有审判争议、新型案件、还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6个案件予以刊登。

案例“绿大地”案

择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成断案关键

时间追溯到2007年,何学葵的绿大地公司上市,财富膨胀至11亿元,她成了“云南女首富”。2年后,绿大地被指2008年年报存在重大差错,2009年业绩披露“误差率在100%以上”。证监会立案调查、个人所持股份冻结、股价腰斩,直到何学葵因涉嫌欺诈上市被捕。

经法院审查查明,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在赵海丽、赵海艳的积极参与下,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达3.4629亿元。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5人的行为均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作为上市公司,绿大地依法负有如实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多次违规向社会公众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为达到公司虚增资产和收入的目的,伪造银行进账单,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绿大地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在指控的3项罪名中,法院认为何学葵等5人分别任单位的董事长、财务总监等职务,应按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各自承担刑事责任。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共计1040万元,何学葵等5人分别被判处10年或2年零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裁判要旨

评选理由

即使伪造金融凭证与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但若手段犯罪比目的犯罪的量刑更重,依目的行为处断刑罚明显偏轻,而仅依手段行为处断又不能反映案件本质性质,有损刑法的可预测性时,应数罪并罚。

本案适用法律有一定难度,案件是数罪并罚,还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关键。审理法官结合证据分析了案件的数罪关系,准确把握相关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适用数罪并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 刘云海等6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追责

从广西到昆明进行考察后,2011年10月底,刘某某等人决定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从南宁搬到昆明市呈贡区。11月开始,他们在大学城片区的雨花毓秀等小区租用大量房屋,供给传销人员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

为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将整个体系分为A、B、C三个区多条线进行发展,由刘某某、骆某某、杨某某分别担任3个区的负责人。以做生意的名义,骗取亲朋好友、同学同乡来昆,强化洗脑谎称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属国家暗中保护的项目,以拉人头方式形成“五级三阶制”的上下关系网络。至案发前,该组织发展的五级以上传销人员超过500余人,累计收取传销资金超过2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等63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呈贡区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惩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刘某某等63名被告人3年零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没收涉案财产。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

裁判要旨

评选理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此前往往按非法经营或者合同诈骗案件审理。结合“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的立法理念,传销组织活动人员达30人以上,若某人下线未达到30人,而层级达到主任以上级别,在组织中起到一定的管理、组织和领导作用,应受法律的惩罚。

该案对事实认定和案件定性准确,对“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的认定问题上,克服了涉案人员众多、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取证较为困难等难题。该案在昆明地区属首案,作出符合法理、情理和法律的判决,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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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云南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1%
云南省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保持优良,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全年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Zhi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