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工商法字〔2017〕10号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省工商局制定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守工作规定和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本机关的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法律事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加挂“法律顾问室”牌子,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
法律顾问受本机关委托,组织法律顾问为本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事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顾问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组成。
法制机构人员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职律师应当作为本机关的法律顾问,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法律咨询委员会,聘请法学专家、律师作为专家顾问,为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或者参与办理或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其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顾问应具备工作规定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享有工作规定赋予的权利,履行工作规定赋予的职责,遵守工作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
第八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颁发聘书。聘任法学专家、律师为法律顾问的,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立法立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本机关法定职责相关的重大问题,以及本机关的重大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本机关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相关的民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处置涉及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评查、执法责任制考评等工作;
(四)参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完成上级机关或法律顾问机构委托的工作;
(六)本机关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按照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履行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或者重要涉法事务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涉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代理行政应诉、民事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四)参与重大涉法信访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参与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的处置;
(五)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改革和法治工商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下列工作阶段,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听取其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论证阶段;
(四)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或者复杂疑难案的处理论证阶段;
(五)其他本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工作阶段。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法律顾问分别提出意见;或者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法律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分别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要求法律顾问对相关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但紧急法律事务除外。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过综合分析、论证处理后,再向本机关负责人或有关机关报送。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全面,必要时,可以附持不同意见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除紧急法律事务外,法律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法律顾问室主任组织论证或审查签批后报送,并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指定志专人兼任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室报送的法律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的考评范围。对违反工作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据追究直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