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14.01.2015  01:17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严格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培训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综合统筹编制全年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办公会议)批准后,进入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业务培训,由举办单位编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议(局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七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授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授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费、食宿费等。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在定额标准内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定点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10

90

50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