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严格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培训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综合统筹编制全年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办公会议)批准后,进入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业务培训,由举办单位编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议(局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七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授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授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费、食宿费等。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在定额标准内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定点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10
90
50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