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严格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培训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综合统筹编制全年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办公会议)批准后,进入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处室、直属、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业务培训,由举办单位编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议(局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七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授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授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费、食宿费等。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在定额标准内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定点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50 | 110 | 90 | 50 | 400 |
工商培训中心(含安宁培训中心)、工商干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13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按实际支付。
第九条 各处室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五)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处室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授课费签收单据、培训机构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举办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四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处室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市、区)工商局以下。
第十五条 各处室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机关会议室、工商培训中心、安宁培训中心、工商干校举办培训。
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举办。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必须使用单位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处室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省局内网公示。
第二十条 各处室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培训举办处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举办培训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培训费的;
(三)虚报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培训无关费用的;
(六)转嫁、摊派培训费行为、向参训人员乱收费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出处: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