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担保机构清理核查结果实施分类处置的意见

23.10.2014  21:02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财企〔2014〕227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担保机构清理核查结果实施分类处置的意见

 

各州(市)、各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相关担保公司: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全省担保机构清理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企〔2014〕103号),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在2014年6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核查。为进一步做好对核查结果的处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担保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置,请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一、对违反“五不准”规定担保机构的处理

(一)对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核查违反“五不准”规定的,省财政厅将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银监会2010年3号令)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以下简称银监3号令第四十九条),委托县级财政部门向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到期由县级财政部门认定整改结果,完成整改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其发布《整改合格通知》,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整改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其发布《整改不合格通知》,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省工商局通告名单。

(二)对有在保担保业务余额,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已失效,申请继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核查违反“五不准”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厅将依据银监3号令第四十九条,委托县级财政部门向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到期由县级财政部门认定整改结果,完成整改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发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未完成整改的,由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对未发现违反“五不准”规定情形担保机构的处理

对于未发现违反“五不准”规定情形,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省财政厅将继续保留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三、对无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处理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已失效,且经核查无在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省财政厅将委托县级财政部门书面告知其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再含有“融资担保”字样;同时将名单移交工商部门,对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的,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的处理

(一)对未发现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担保机构,由省财政厅将名单移交工商部门,对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专门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工商部门要求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中明确经营的非融资业务名称,不得再含有“融资担保”字样。

(二)对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财政厅将名单移交银监、工商、公安、人行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查处。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此次核查后,对于按规定保留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担保机构,县级财政部门须实施每3个月1次的现场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监管,需提前一周下发《现场监管通知书》送达相关融资担保机构,且现场监管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工作人员需持相关证件、文件进场,现场监管情况需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书面记录并存档。

(二)此次核查后,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将发布我省有资质、无资质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名单,同时通报省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无资质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附件: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融资性担保机构“五不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通知.pdf

        2.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全省担保机构清理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19日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