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省局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为三类。
二类会议。以局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机关各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二类会议。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编制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预算等),送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核,三类会议由局党组会(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部门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I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I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I天。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I天。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九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局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局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培训中心(含安宁培训中心)、工商干校举行,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定点饭点。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各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定点饭点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三类会议
230
130
40
400
四类会议
150
120
3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