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省局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为三类。
二类会议。以局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机关各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二类会议。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编制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预算等),送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核,三类会议由局党组会(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部门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I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I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I天。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I天。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九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局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局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培训中心(含安宁培训中心)、工商干校举行,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定点饭点。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各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定点饭点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二类会议 | 280 | 150 | 70 | 500 |
三类会议 | 230 | 130 | 40 | 400 |
四类会议 | 150 | 120 | 30 | 300 |
培训中心(含安宁培训中心、工商干校)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二类会议 | 150 | 150 | 70 | 370 |
三类会议 | 140 | 130 | 40 | 310 |
四类会议 | 130 | 120 | 30 | 28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昆明市内召开的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20元、170元、 150元核定会议费。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二、三、四类会议,会议费实行总额包干,由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将会议费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后核定到单位,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由省局统筹安排,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省局召开会议由省局统一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原则上由单位计划财务处直接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省局内网公示。
第十九条 严禁各处室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处室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处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出处: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