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7)第015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7)第015号
当 事 人:香港云途科技有限公司驻昆明代表处
负 责 人:李慧婷
经营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我局于2017年8月9日,日常巡查中发现香港云途科技有限公司驻昆明代表处未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未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6月22日,我局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的公告,通知当事人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工商部门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截至报送期满,该办事处仍未报送;2017年8月9日,我局以电话方式通知代表处年报,电话接通后,机主并不是该代表处工作人员,并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再次发布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催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期满,该办事处仍未提交年度报告;2017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逾期将吊销登记证,截至通知期满,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2017年10月12日,执法办案人员对该代表处登记的驻在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登记场所为住宅,代表处并未在登记的场所办公,经物业公司查询,也无此代表处登记,并作为见证人盖章,我局已无法通过该办事处登记的驻在场所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机读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6年度报告年报,且驻在期限已经到期。
证据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1份的公告和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催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公告1份,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应履行年报义务,且当事人未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
证据三:责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的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
证据四: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图片2张、电话记录一份,证明通过实地检查,登记的驻在场所无法与该办事处取得联系。
证据五:证据五:邮寄送达退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且已不在登记的驻在场所办公。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吊销该代表机构登记证。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办案人:(执法证号:2500000176)
办案人:(执法证号: 2500000060)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