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6)第08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6)第088号
当 事 人:台湾华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办事处
负 责 人:姜太平
经营范围: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项目开展业务活动。
成立日期:2013年09月13日
经查:当事人未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和未按照规定延长驻在期限。2016年3月1日,我局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的公告,通知当事人应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向工商部门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截至报送期满,该办事处仍未报送;2016年7月6日,我局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红盾信息网再次发布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催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期满,该办事处仍未提交年度报告;2016年9月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逾期将吊销登记证,截至通知期满,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2016年9月13日,我局委托丽江市工商局和焕阳、李志东两位同志对该办事处登记的驻在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找到该办事处登记的驻在场所,发现大门右侧透明亚克力标牌内已无相关标识,仅有依稀可辨的“华信航空”四个繁体字印记,经询问附近人员,表示该办事处已搬走,不知去向,我局已无法通过该办事处登记的驻在场所取得联系。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吊销该代表机构登记证。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