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环保工作责任规定 涉及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本报记者蒋朝晖
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制定《规定》是2016年度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和云南省环保厅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据云南省环保厅厅长张纪华介绍,2010年,云南省政府制定并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对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随着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原有的“一岗双责”制度规定因内容不够完善,责任不够明确,没有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行细化,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同时,为了做好国家对云南省、云南省对各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迫切需要尽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据了解,在云南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指导下,云南省环保厅于2016年初开始起草《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云南省环保厅认真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积极开展内部讨论,广泛征求并采用16个州(市)党委、政府及环保部门,省级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41个相关部门(包括省委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审判、检察机关意见,将《规定》(送审稿)报送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审核,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13日,云南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规定》(送审稿)。经云南省委、省政府同意,《规定》于8月11日正式印发执行。
明确党委责任3项,政府责任7项
着眼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定》紧密结合云南实际,从6个方面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进行细化。
在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3项。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等7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隐患巡查、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及时处置,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工业企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等。
在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方面,《规定》对各级党委相关的3个职能部门进行责任细化,主要包含7项。组织部门的责任主要是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考核评价、奖惩任用、责任追究、教育培训等工作;宣传部门的责任主要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机构编制部门的责任主要是配合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编制保障,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
在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方面,《规定》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主要是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14项;对各级政府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37个部门,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明确了110项责任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内容抓好责任落实。
《规定》还明确了各级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有8项),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有5项)。
明确贯彻落实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责任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的要求;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细化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责任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考核目标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