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畜改良工作站在大姚县举办养蜂备案及蜂产品溯源管理培训班

15.09.2015  11:16

云南省家畜改良工作站在大姚县举办

养蜂备案及蜂产品溯源管理培训班

 

为认真贯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养蜂证的办理及养蜂场备案登记工作,2015年9月1-2日,云南省家畜改良工作站在楚雄州大姚县举办了一期云南省养蜂登记备案及蜂产品溯源管理培训班。

云南省家畜改良工作站袁跃云站长主持开班仪式,大姚县人民政府黎明俊副县长到会致词。袁跃云站长就如何把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做好,把养蜂证证发下、用好,成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的公示牌、护身符,就认真做好全省规模化蜂场自愿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和养蜂证的发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要明确时间要求,即从即日起到  2015年底为止,各州市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认真完成好自愿登记备案规模化蜂场的登记备案和养蜂证发证工作,为全省推广蜂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建立蜂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蜂业转型跨越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以后规模化蜂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各级养蜂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能有任何懈怠。二要明确备案内容。登记备案的养蜂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1)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2)检疫、消毒情况;(3)饲料、蜂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4)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5)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三要明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县级养蜂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规模化蜂场自愿登记备案管理和养蜂证发放工作,省、州(市)养蜂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模化蜂场自愿登记备案和养蜂证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四要明确《养蜂证》发放范围。即《养蜂证》由省养蜂主管部门按农业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向各市县免费发放。各市养蜂主管部门凭所辖各县上报的登记备案蜂场名录到云南省家畜改良工作站领取《养蜂证》。同时要广泛宣传养蜂证的用处。并就申领养蜂证的条件、步骤提出了具体意见。

来自全省12个州市、22个养蜂重点县县(市)畜牧(改良)站科技人员、2个养蜂合作社、楚雄州养蜂协会、9家养蜂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共79人参加了培训。云南农业大学东方蜜蜂研究所周丹银老师、董霞教授、刘意秋老师、云南省统计局高级统计师王科、云南省农科院张学文副研究员、云南省家畜改良工作站尤方东高级畜牧师、杨泽民畜牧师分别讲授了“世界及中国养蜂生产形势”、“云南省养蜂规模及蜜源分布”、“养蜂生产中溯源管理及养蜂备案”、“云南养蜂场登记备案数据采集口径及样本框建立”、“我国家对养蜂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解读”、“云南省养蜂发展规划”和“养蜂证办理流程”等课程,并按各州市上报需求情况发放了养蜂证。

 

(文、图:尤方东、杨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