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办发〔2014〕1号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 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职工 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工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管理创建工作,丰富和拓展云岭职工跨越发展先锋活动暨云岭职工人才工程的平台载体,调动广大职工提高技能水平、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推动驱动创新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现将《云南省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职工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云南省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云岭职工跨越发展先锋活动和云岭职工人才工程,进一步规范省级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创建、管理与考核,推动工作室创建命名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作室是以倡导职工岗位创新为核心,以服务生产经营为目标,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根本,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基础性创建活动。是推动职工创新活动的中坚,人才培育的摇篮,成果涌现的孵化器,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技术交流的沙龙,施展才华的平台,展示风采的舞台。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三条工作室是在设计、研究、开发、教学、科研和卫生等岗位建立的以创新型职工为主要人员,以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科技领军人才、专家牵头,跨部门、跨岗位、跨专业的各种相关技术技能人才共同组成,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节能减排降耗技术推广、应用、创新人才培育和管理制度、理论创新等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团队。
第四条工作室创建要坚持“普遍开展与重点创建,命名创建与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和服务职工” 同步的要求,在本地区、本单位层层、逐级创建命名一批符合企业需要、深受职工欢迎的工作室,在此基础上,按照逐级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将本单位制度规范、机制健全、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申报省级工作室。
第五条工作室的名称应规范响亮、简单易懂,可以牵头人(负责人)或技术创新典型个人的名字,工作室主要从事的研发、攻关或革新等创新任务,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业务范围、主营产品等具有引领性、品牌性、示范性的名称命名。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工作室创建需硬件设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活动开展经常、创新成效显著。
1.硬件设施完善:具有功能明确的固定场地、必要经费、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
2.工作制度健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符合实际的创建制度和比较完善有效的活动内容、形式和方式,与单位生产经营、科研技术、培育人才等工作紧密衔接。
3.活动开展经常:团队和成员能主动积极承担并完成单位技术、服务等创新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考核标准明确,经费有保障,实施完成情况正常,项目成效明显。近2年至少完成1项单位重大科技、服务创新等成果,并转化应用。
4.团队人员结构合理:负责人具备专业职称或技术专长,注重“传、帮、带”,推动职工创新,形成3人以上创新团队。团队或成员至少1人近年来因创新业绩受到上级表彰。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工作室要围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等主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管理创新、教学科研等活动,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方法,着力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技术、理论和科研发展瓶颈,促进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
第八条工作室要立足于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带头开展“四技”、“五小”、“六个一”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创新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省级工作室采取省、州(市)二级联动创建,逐级择优推荐评选的办法,由各州(市)总工会在州(市)级工作室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经初审筛选后在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命名的工作室基础上向省总技协办择优推荐。
第十条工作室申报单位,必须是建有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第十一条省级工作室具体命名数量视申报数量和质量确定。原则上每2年命名一轮(次)。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室的评选申报对象必须是开展创建工作6个月以上,已被州市级(产业)工会命名的工作室。
第十三条申报省级工作室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表,工作情况说明,近年来工作内容、科研项目和取得的其他成绩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四条省总技协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并拟定省级工作室名单,报请省总审定。
第十五条入选的省级工作室,由省总工会、省职工技术协会联合发文公布,授予“云南省职工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对授予的省级工作室,省总将适当给予经费补助,所属州市,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级工会及所在单位也应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工作室建设。
第十七条工作室对管理部门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围绕本办法明确的主要任务开展活动和工作室日常运营等,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帐目清晰。对于违反规定,挪用、滥用经费的工作室,管理部门有权撤回经费并对工作室给予警告直至摘牌。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省总工会技协办为省级工作室的主管部门,并做好向全总择优推荐工作,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工作室所在基层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为工作室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和必要的办公场所,协调处理工作室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工作室的申报设立、设备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工作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工作室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制度行为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被授予省级工作室荣誉的团队,应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放置“云南省职工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二十一条由个人名字命名的工作室,牵头人(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动、离退休、重大过失和违纪、违规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牵头人(负责人)时必须及时更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作室应按照“七有标准”(有牌匾、有场所、有制度、有经费、有团队、有台帐、有成果)建立创建活动、创新成果和成员发展等台帐资料。对制度不健全、活动不经常、成效不明显或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工作室,主管部门将对其作出批评、通报等处理,直至摘牌。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工作室,一经查实,撤销其命名,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作室建设实行不定期检查督查、年度考核的综合考核制度,每年12月20号前,工作室要按时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工作室荣誉。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工作室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创建省级工作室的工作团队。
第二十五条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技协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6月14日发布的《云南省职工创新工作室》(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职工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精神,大力推进云岭职工跨越发展先锋活动和云岭职工人才工程,进一步规范省级职工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创建、管理与考核,推动工作站创建命名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是以倡导革新改造、推广先进操作法为核心,以服务生产经营为目标,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根本,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基础性创建活动。是推动职工创新活动的中坚,人才培育的摇篮,成果涌现的孵化器,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技术交流的沙龙,施展才华的平台,展示风采的舞台。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三条工作站是在生产操作、服务、教育、科研和卫生等岗位建立的以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职工为主要人员,以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牵头,跨部门、跨岗位、跨专业的各种相关技术技能人才共同组成,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团队。
第四条工作站创建要坚持“普遍开展与重点创建,命名创建与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和服务职工” 同步的要求,在本地区、本单位层层、逐级创建命名一批符合企业需要、深受职工欢迎的工作站,在此基础上,按照逐级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将本单位制度规范、机制健全、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申报省级工作站。
第五条工作站的名称应规范响亮、简单易懂,可以牵头人(负责人)、技术创新典型和高技能人才个人的名字,工作站主要从事的研发、攻关或革新等创新任务,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业务范围、主营产品等具有引领性、品牌性、示范性的名称命名。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工作站创建需硬件设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活动开展经常、师带徒成效显著。
1.硬件设施完善:具有功能明确的固定场地、必要经费、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
2.工作制度健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符合实际的创建制度、较为完善有效的活动内容、形式和方式,与单位生产经营、科研技术、培育人才等工作紧密衔接。
3.活动开展正常:团队和成员主动积极开展实施合理化建议、革新攻关改造、先进操作(工作)法总结推广等创新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考核标准明确,经费有保障,实施完成情况正常,项目成效明显。近2年至少完成多项合理化建议实施、攻关革新改造、总结推广先进操作(工作)法等项目,并形成单位创新成果。
4.团队人员结构合理:负责人具备技术专长,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注重“传、帮、带”,推动职工创新,形成3人以上创新团队。近2年至少培养1-2个高技能人才,并在单位或上级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团队或成员至少1人近年来因创新业绩受到上级的表彰。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工作站要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合理化建议实施,攻关革新改造、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高技能人才培育、名师带徒等内容,带头开展“四技”、“五小”和“六个一”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省级工作站采取省、州(市)二级联动创建,逐级择优推荐评选的办法,由各州(市)总工会在州(市)级工作站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经初审筛选后在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命名的工作站的基础上向省总技协办择优推荐。
第九条工作站申报单位,必须是建有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第十条省级工作站具体命名数量视申报数量和质量确定。原则上每2年命名一轮(次)。
第十一条省级工作站的评选申报对象必须是开展创建工作6个月以上,已被州市级(产业)工会命名的工作站。
第十二条申报省级工作站的主要材料包括:申报表,工作情况说明,近年来工作内容、科研项目和取得的其他成绩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三条省总技协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并拟定省级工作站名单,报请省总工会审定。
第十四条入选的省级工作站,由省总工会、省职工技术协会联合发文公布,授予“云南省职工技师工作站”牌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对授予的省级工作站,省总将适当给予经费补助,所属州市,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级工会和单位也应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工作站建设。
第十六条工作站对管理部门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围绕本办法明确的主要任务,开展“四技”、“五小”和“六个一”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工作站日常运营,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帐目清晰。对于违反规定,挪用、滥用经费的工作站,管理部门有权撤回经费并对工作站给予警告直至摘牌。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省总工会技协办为省级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并做好向全总择优推荐工作,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协助管理。
第十八条工作站所在基层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为工作站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和必要的办公场所,协调处理工作站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工作站的申报设立、设备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工作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工作站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制度行为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被授予省级工作站荣誉的团队,应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放置“云南省职工技师工作站”牌匾。
第二十条由个人名字命名的工作站,牵头人(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动、离退休、出现重大过失和违纪、违规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牵头人(负责人)时应及时更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作站应按照“七有标准” (有牌匾、有场所、有制度、有经费、有团队、有台帐、有成果)建立创建活动、活动开展和成员发展等台帐资料。对制度不健全、活动不经常、成效不明显或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工作站,主管部门将对其作出批评、通报等处理,直至摘牌。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工作站,一经查实,撤销其命名,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作站建设实行不定期检查督查、年度考核的综合考核制度,每年12月20号前,工作站要按时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工作站荣誉。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工作站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创建省级工作站的工作团队。
第二十四条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技协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6月14日发布的《云南省职工技师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