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构建环保工作八大体系 全面提升环境保护能力和水平
◆本报记者蒋朝晖
进入“十三五”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对云南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省上下齐心协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千方百计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努力实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新突破。
着眼全面提升环境保护能力和水平,日前印发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八大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引领全省上下群策群力投身环境保护事业,全面构建环境质量目标、法规制度、风险防控、生态保护、综合治理、监管执法、保护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八大体系。
坚持最严格环保制度
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
云南省既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又是生态环境较脆弱的地区。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云南省一直面临着加快经济发展和强化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
云南省环保厅厅长张纪华认为,当前,云南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环境污染防治任务非常艰巨,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还不相适应。结合全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需要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通过构建八大体系,全面提升环保能力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实施意见》提出了全面构建八大体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全社会共建共治。
在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上,《实施意见》提出,要以保护优先、发展优良、治理有力、治污有效为思路,统筹运用环境规划、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手段,牢牢守住生态环境总体质量只能提升不能下降的底线,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喝上干净水、吃上放心食品,在优美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上,《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制度。坚持区域上守住生态红线、行业上守住排污总量、准入上守住环境门槛,严格环境准入。层层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坚决落实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构建八大体系的总体目标,即全面构建实施云南省环保工作八大体系,确保“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完成。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功能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初步形成。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七彩云南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人与自然更和谐。
逐一细化目标任务
明确推进工作具体措施、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实施意见》结合云南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需要和全省环保工作实际,对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八大体系的具体工作逐一细化,明确了每项工作的责任单位。
《实施意见》指出,环境质量改善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目标,也是评判环保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尺。要科学确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此为核心,扎实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在构建环境质量目标体系上,《实施意见》从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优良、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继续稳定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持续加强5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指标。
“十三五”末,《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增加的50个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要达到100%,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以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为主的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劣Ⅴ类断面比例小于6%。县、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为95%、97%以上。州(市)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2%,细颗粒物达标率达100%。“十三五”期间,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85%。
《实施意见》明确,构建环境法规制度体系,要结合云南省实际,强化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开展《云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前期工作。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针对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教育、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等重要制度支撑缺失的问题,制定完善云南省实施细则。围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完善环保部门规章体系,建立环境管理长效制度。
围绕云南省区域产业特色和环境管理工作需求,不断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研究。开展云南省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情况调查评估,探索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实施意见》从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深化职能部门间联动执法、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4个方面,明确了构建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具体举措。
在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上,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严肃查处涉危、涉重等环境违法问题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持实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措施,开展环境问题整改后督察。完善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环境违法事件负有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业责任人约谈制度。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妥善处理群众的环境投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管和舆论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实施意见》明确,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防范重金属污染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4个方面,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等5个方面,构建自然生态保护体系。
从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稳定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市场化环境污染治理等5个方面,构建重点突出的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众积极主动投身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构建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从加强环保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加快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等4个方面,构建能力建设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强调,云南省环保系统要统一思想,切实把构建和实施八大体系摆到全省环保工作的核心位置。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十三五”期间构建八大体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照八大体系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要加强检查督促督办,加大奖惩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