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园区实行实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公示

25.11.2014  14:52

关于工业园区实行实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公示

  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相关要求,现将工业园区实行实体化管理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4年11月25日至29日,若有意见建议请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

  联系电话:0877—2038600

  联系时间:8:00—17:30 
     

玉溪市工业园区实行实体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和《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玉发〔2013〕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经济行为实体化、园区建设市场化、公共服务社会化,全面实现园区建设大推进、规模大扩张、发展大提速、品质大提升,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工业园区实行实体化运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和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按照工业园区化、园区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着力破除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以实现经济行为实体化、园区建设市场化、公共服务社会化为目的,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和经济行政管理审批权限下放为核心,以加快园区机构、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行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城乡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全面推行权责合一、党政合一、经济社会发展合一实体化管理,大力促进园区建设升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管理升级,真正把园区打造成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基地、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经济发展的主引擎、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和玉溪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动力源。

  (二)发展目标。建强“十大园区”,打造“六大产业”,建好“六大基地”。全力推进园区基础设施提升、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五大工程”。经过3-5年的努力,全市园区实体化管理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集中集群发展、经济规模倍增扩展、载体功能显著提升、体制机制高效运行、争先进位取得新突破。到2020年,培育玉溪高新区含江川龙泉片区、红塔工业园区2个销售收入过1000亿元,研和工业园区、新平工业园区、易门工业园区3个过500亿元,通海工业园区、大化工业园区2个过300亿元,澂江工业园区、华宁工业园区2个过200亿元,元江工业园区1个过100亿元,形成国家和省、市级三级并进、布局合理、竞相发展的园区体系。

  二、主要内容及措施

  (三)调整领导体制。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原则,设立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国家级高新区作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其它园区作为当地县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国家级高新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按干管权限任命,其余岗位实行全员聘任聘用制。大化产业园区划归峨山县负责,保留现有指挥部,逐步过渡;红塔、研和园区对外两块牌子,对内由红塔区统一规划建设,逐步过渡为“一套班子”运作。

  (四)强化规划管理。利用综合开发低丘缓坡的机遇,加快土地规划评估修改,严格按照“高起点、高要求、高标准”要求,明确园区实体化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规划一步到位,建设逐步推进,各园区要完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及相关专项规划,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形成“产城融合”的共同体。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协调带动发展,并可根据发展需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批准的总体规划,向原审批部门适时申请调规。支持园区实施“多规合一”的规划管理。园区管委会根据所在地政府的授权情况,负责审批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活动许可。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相关部门审批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区域环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等。

  (五)精简内设机构。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实现对内接口、对外接轨的前提下,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内设机构,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园区管委会内部采用扁平化两级管理体制,内设机构设正职1人,副职1-4人。中央省直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以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六)落实管理职权。按照“成熟下放、急用先放、不急缓放、不需不放”原则,授予省级(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部分市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被授权园区以编号公章形式实施经济管理权限。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权园区承担。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需要和接受能力,重点落实发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安监、质监、干部、人事等方面的市县(区)级权限。凡园区需要的行政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性规定外,市县(区)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赋予园区管委会行使。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管委会履行好相关管理职能。上级转报的事项,由管委会直接上报并抄送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需通过市级呈报省有关部门的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换文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按规定限时办结。

  (七)深化人事改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原则,园区工作人员由管委会自主配备,除管委会班子成员外,其他人员实行全员聘任聘用制。实施实体化管理前属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其身份和级别存档保留,作为人员流动或退休时的依据,若工资晋升,只作为档案工资进行保留。退休时按原有身份办理和计算退休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任聘用制,社会保险按企业进行统筹。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岗位及一般岗位工作人员在编制限额内可由管委会面向社会公开考核聘用。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园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八)创新分配机制。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酬”的原则,园区管委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享有收入分配自主权,区别不同的园区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适当提高园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各园区管委会建立收入分配与岗位、实绩挂钩的目标管理机制,全员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工资体系,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园区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试点,其它工业园区适时推进。实施方案由各管委会自行拟定,分别报市县区政府通过实施。

  (九)加大财政扶持。按照“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留用”的原则,充分保障园区增量收入既得利益,园区增量收入与所在县区合理分成,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省定政策,省级工业园区实现的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省级分享部分增量返还,留给省级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和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计提相关基金后,全额划转园区按规定使用。

  (十)创新开发模式。按照管理与开发、政府与企业双重分离的原则,园区实行行政管理主体与开发建设主体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实体化管理运作的市场主体,管委会设国有控股或独资的投融资公司,代表管委会行使资产经营管理权,享有管辖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权,具体负责园区开发建设事项。

  (十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管委会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积极探索网上服务、上门服务、代理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实现园区企业“办事不出园”,甚至“办事不出厂”,全力打造效率园区。加强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建设,借助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十二)充实招商队伍。管委会面向社会挑选一批“年富力强、懂经济、善交往”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招商引资第一线,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招商队伍。在抓好敲门招商、跟踪招商、组团招商、会展招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以企引企、以商招商,推动招商引资由部门招商、政府招商向市场主体招商、专业化招商、产业化招商转变,形成市场运作、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招商引资新格局。

  (十三)强化制度建设。健全管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党工委议事决策程序等内部工作规则,建立项目入园办事程序、入园企业手续审批、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体系,规范工作流程,推进园区制度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轨道。

  (十四)加强统计管理。管委会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及设施。上级统计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督促园区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给予业务指导,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水平。

  (十五)统筹城乡发展。鼓励条件成熟的园区托管规划区域内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规划区域内城乡土地、建设、社会治安、交通运输等城乡经济社会的管理和服务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变城乡二元管理为园区一元化管理。

  (十六)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园区考核体系,实行单列考核,实行分类、分级别、分档次考核。重点考核园区经济规模、开发建设、产业培育、招商引资等工作。具体考核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以各园区当年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园区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及各园区年终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园区实体化管理是市政府加快全市园区开发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县区党委、政府作为实行园区实体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具体抓。市工信委要加强对实施园区实体化管理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市组织、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人事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保障园区实体化管理的顺利实施。

  (十八)严格督促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把园区实体化管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体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实体化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十九)制定可行方案。各涉园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尽快制定符合本实施意见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突出自身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献计献策,指导帮助县区制定完善实施方案。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 发布人: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