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企〔2012〕391号)
各州、市(直管试点县)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2〕8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我省家电下乡政策于2013年1月31日正式结束。自2013年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电动自行车),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二、2013年3月10日零时起,中标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我省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13年5月1日零时起,全省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全部关闭。
三、请州、市(直管试点县、市)各级财政、商务和工信部门要互相沟通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到国家政策规定;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以销售发票和标识卡为准的在2013年1月31日前购买的产品,在2013年3月9日前将销售信息录入网络系统,2013年4月30日前在系统中通过补贴审核),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四、各州、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标识卡使用情况监管,合理安排好家电下乡产品生产和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标识卡。
五、各州、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销售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商务部门要及时通知备案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销售专区(专柜),不能误导消费者。所撤下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由商务部门核对后统一进行处理。家电下乡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
2013年2月28日前,各州、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3月10日专题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六、认真做好清算工作。各州、市(直管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在5月份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清算工作,从基层兑付单位开始,务必做到认真负责、逐级审核汇总,层层把关,认真核实,做到补贴清算数据与关闭后的信息系统数据一致,与本单位财政补贴资金账户余额一致,对由本地区清算工作失误而导致本地区补贴资金与中央清算数据差异的问题,将由本地区财政部门自行承担解决。各地清算报告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2)务于6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
七、各州、市财政、商务、工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宣传、质检、税务、环保、工商、供销、质监等部门继续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云南省家电下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八、各州、市(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商务和工信部门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交流,工作中如有问题,及时与省级相关部门反馈。
附件:1.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