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巡察制度实施办法 可交叉开展巡察

08.03.2017  19:37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近日,云南省委出台了《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州(市)、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州(市)、县(市、区)党委是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在一届任期内对下一级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州(市)、县(市、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州(市)党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市、区)党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

    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巡察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巡察组采取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州(市)党委可在本州(市)范围内,整合巡察人才资源,组织县(市、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巡察。

    要加大巡察成果运用力度,将巡察发现问题情况和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任骥远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