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政协委员对我州水资源保护管理立法协商建言

04.02.2015  11:16

      本报讯(通讯员 李成耀)1月30日,州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州政协委员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协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已列入大理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民族立法规划,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起草。协商会上,州政府法制局领导介绍了《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和前期起草、调研等情况。就《条例(草案)》中有关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水政监察支队和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水资源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州政协委员们进行了认真的协商讨论,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

      委员们通过协商研讨认为,大理州水资源人均拥有量仅占云南省人均占有量的54.5%,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之近年来持续干旱,水资源总量减少态势加剧,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水资源保护存在着技术滞后、部门与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司法保护等问题。因此,加快推进水资源保护立法,制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一件利州利民的好事,很有必要。要充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资源,科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把大理州有限的水资源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州政协副主席张松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今年以来州政协已两次组织立法协商,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广大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我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活动。通过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推进民族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助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制订工作,依法管护我州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保护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