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州(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州(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指县级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发挥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强化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方式的,可以组建选聘机构,主要负责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等工作。选聘机构组成人员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四)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方案;
(二)公布职位、资格条件、聘期、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聘)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聘)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五)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七)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八)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七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严格执行考察制度,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八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聘任合同中明确其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十九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从党政机关提任或者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及其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主要包括改革发展、公益服务、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建工作等内容。领导人员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分类考核办法和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注意改进考核方法,加强统筹,适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七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把事业单位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常态化推进事业单位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工作,注重从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中培养选拔后备人才。
第三十二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条 凡单位领导责任范围内发生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使单位资产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十七条 各州(市)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