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出台《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

04.05.2017  09:30

    为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统一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执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参照《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大理州法院、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和州妇联联合出台《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适用范围、种类、申请条件、举证责任、审理、执行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还明确各县(市)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是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临时庇护所,临时庇护所的联络人为各县(市)救助管理站站长。
    《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基层工作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指明了路径,为妇女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将积极推动我州反家暴法的实施,促进依法治州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把“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引向深入。

    (大理州妇联供稿,省妇联权益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