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不断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24.06.2015  13:15

      本报讯(记者 勾六零) 州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不断推进民族立法工作,为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民族立法的针对性。紧密结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自治州民族立法的特点和优势,针对现实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立项,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1988年根据洱海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洱海管理条例,并根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别于1998年、2004年和2014年三次进行修订完善。同时2012年针对洱海海西发展与保护之间矛盾突出的问题,及时制定了《洱海海西保护条例》,依法对洱海海西田园风光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洱海保护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洱海成为全国城市近郊保护得最好的湖泊之一。
      坚持生态优先,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我州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在14个单行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就有7个,占50%,对全州范围内的重点湖泊和重要风景名胜区建立了依法保护、依法治理的机制,有力保障了自治州的生态环境建设。苍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加强对苍山的保护管理,我州于2002年制定了《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设立了州和相关市县两级专门管理机构,不断加强对苍山的保护和管理;2009年根据发展需要,又对上述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经过多年的依法保护,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于2014年9月被正式列入世界地质公园。
      坚持务实管用,用好用足自治州民族立法权。我州在民族立法中坚持有特色、可操作,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州实际,制定和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如《禁毒条例》、《旅游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就是在国家没有立法的前提下,我州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许可超前立法。
      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州人大常委会注重条例的修订、废止、解释与制定并重,妥善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把修订、废止、解释条例与制定条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认真研究制定新条例的同时,做好条例的解释工作,及时修订和废止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条例。在一个自治条例和14个单行条例中,已修订3个、废止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