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开出首例“按日计罚”环保罚单

04.08.2015  17:47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峨山县环保局结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监管、出重拳、严查处,确实把新《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近期,按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规定对云南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处罚金额34208.00元。日前该案件已按处罚要求执行并办结。

2015年5月18日,峨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5月16日至5月18日16时53分,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多次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峨山县环保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依法告知其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427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26日,峨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采样监测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等水污染物浓度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司并未按照峨山县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峨山县环保局根据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计罚期间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