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易团12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细则
为充分利用广交会平台资源,推动我省外贸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规模,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进出口目标任务,依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结合《 云南 省广交会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制定121届广交会云南交易团展位分配细则如下:
一、优先满足我省有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在产品对应展区的展位需求;对于新参加广交会的我省生产型企业,考虑发展潜力等因素可以适当放宽出口业绩要求;对于参加广交会两年内仍无出口业绩的企业,原则上将不再享受展位优先分配。
二、各展区内,展位分配主要依据为申报企业的“展区对应类别产品出口额”排名,同时把企业总出口额作为重要参考,并综合考虑绿色布展、自主 知识产权 、企业发展潜力、历届交易秩序遵守情况等因素。
三、对于各企业申报多个展区展位,展位的分配依据将依次为企业的对应展区企业排名,出口商品类别、经营范围、企业产品相关展区等。
四、依据各企业在统计期间内各月份完成的出口业绩总和对企业展位数量统筹分配(统计期间为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
(一)出口业绩为零,且已经在两年内有广交会出口展位使用记录的商贸企业,原则上不予分配展位;
(二)出口业绩小于40万美元的企业,可在一个展区内分配不超过2个展位,对于生产型企业并在对应展区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可以提高数量限制;
(三)出口业绩为40-55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6个展位;
(四)出口业绩超过55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8个展位;
(五)每家企业同一展区展位数不超过2个。
(六)上述条件,视每届具体申报情况将做出适当调整。
五、化工产品、食品、工艺陶瓷、日用陶瓷、地毯及挂毯展区因企业有效申报展位数合计小于或者等于我省该展区对应展位基数,该展区内展位分配不受第四条中提出的条件限制。办公用品申请数虽大于基数,但达到广交会参展门槛的企业申请数小于展位基数,因此同样不计入企业展位分配总数。
六、本分配细则由云南交易团负责解释。
抄送:驻厅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