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18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细则
11.08.2015 14:25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一、优先满足我省有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在产品对应展区的展位需求;对于新参加广交会的我省生产型企业,考虑发展潜力等因素可以适当放宽出口业绩要求;对于参加广交会两年内仍无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原则上将不再享受展位优先分配。
二、各展区内,展位分配主要依据为申报企业的“展区对应类别产品出口额”排名,同时把企业总出口额作为重要参考,并综合考虑绿色布展、自主 知识产权 、企业发展潜力、历届交易秩序遵守情况等因素。
三、对于各企业申报多个展区展位,展位的分配依据将依次为企业的主要出口商品类别、经营范围、企业产品相关展区等。
四、依据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各企业的海关统计出口业绩,对企业申请展位数量进行统筹分配:
(一)出口业绩为零,且已经在两年内有广交会出口展位使用记录的商贸企业,原则上不予分配展位;
(二)出口业绩小于4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2个展位,对于生产型企业并在对应展区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可以提高数量限制;
(三)出口业绩为40-43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6个展位;(注:规模以上企业的年销售额2000万人民币,换算为16个月的销售额后折算成美元得出430万美元标准。)
(四)对于规模以上企业,出口业绩超过430万美元的企业,可分配不超过8个展位;
(五)每家企业同一展区展位数不超过2个;
(六)上述条件,视每届具体申报情况将做出适当调整。
五、卫浴用品、工程农机、化工产品、食品、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家用纺织品、办公用品、地毯及挂毯、医药和保健品、日用陶瓷、玻璃工艺品、家具、工艺陶瓷展区,因企业申报展位数合计小于或者等于我省该展区对应展位基数,上述展区内展位分配数量不受第四条中提出的条件限制,不计入企业分配总数。
六、对我省申请未达到总数的展区,交易团将根据我省各参展企业的类别出口额大小依次进行补充分配,补充分配的数量不计入企业分配总数。
七、本分配细则由云南交易团负责解释。
云南交易团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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