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发布《对网络消费者的价格提醒书》

07.11.2015  10:31

    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要到了,网络消费遇到侵权行为怎么办?昨日,云南省物价局发布了《对网络消费者的价格提醒书》(以下简称《提醒书》),特别提醒网络消费者,重点防范九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好自身权益。

    《提醒书》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9类价格违法行为。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时,可提供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网络消费相关证据材料,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及来访等形式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9类需重点防范的价格违法行为

    1

    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2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3

    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4

    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5

    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6

    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7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8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9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都市时报 记者李俊茜)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