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用规范标识 打造服务品牌——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启用回答记者提问
近日,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要求各地使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以下简称调解标识)、挂徽及调解员胸徽,日前,记者就此对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必要性有哪些?
负责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为一章,明确规定了调解组织和工作程序,提高了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人社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解的组织、队伍和制度建设,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当前调解组织缺乏专门标识的问题凸显出来,一些地区人社部门及调解组织自行设计使用各类标识,影响了调解组织形象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启用统一规范的调解标识,是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体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专业性和人社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树立专业性调解的服务品牌,提升社会公信力,从而更加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源头性、基础性作用。
记者: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图形涵义如何解读?
负责人:调解标识主体颜色为绿色,一方面体现春意盎然,寓意调解工作在争议处理各环节中最具活力;另一方面体现平和,通过调解能够及时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圆形图案象征圆满,体现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案结、事了、人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字样意在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专业性的调解组织。橄榄枝体现调解以柔性化的和平方式处理争议。双手变形为两只鸽子象征调解组织手托两方、居中调解,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彩虹象征调解组织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沟通桥梁,雨过天晴,呈现五彩缤纷的美好愿景,象征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
记者:启用调解标识,标志着调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发展时期,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调解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主要成效有哪些?
负责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即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二是初步建立了调解法律政策体系。形成了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基础,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意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意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等“法、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的调解法律政策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截至去年底,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超过50%,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超过60%,部分地区在教科文卫等争议多发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了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是建立了调解工作部门联动机制。人社部门积极会同党委综治、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通过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联合督查调研、联合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联合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合力推动调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五是不断创新调解工作。
记者: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负责人:主要问题是调解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不强。主要体现在:一是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调解工作相对薄弱。目前,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商会(协会)调解组织组建率偏低,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尚未普遍建立。二是调解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员往往是“一人多岗,相互兼职”,调解员虚化现象严重。三是基础条件保障不到位。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普遍面临办案无场所、经费无保障等问题。
记者:今后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负责人:一是健全各类调解组织。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组建率,鼓励和支持律师、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发挥独立第三方调解的优势。二是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动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统一调解标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机制,营造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加强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指导各地落实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等三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三是强化人社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主导建立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担负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的牵头任务。四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转自:人社部网站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