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促进就业政策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1%

14.06.2015  11:36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我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政策。

     连续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符合条件企业能领稳岗补贴

    《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或40%两个档次给予稳岗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失业后创业

    可领3000元补助金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可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受自然灾害影响

    可享受特殊政策

    《通知》规定:因启动Ⅲ级响应,遭受地震烈度6度以上破坏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仍采取措施组织生产自救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享受以下政策:一是降低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下调为0.5%;二是发放失业保险金。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计算,领取期限至企业恢复生产的当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三是免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免缴受灾地县(市、区)当年应上缴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今后我省发生自然灾害的所有地区,均可按此《通知》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同时,《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申请上述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1年一审核,且不得重复享受云人社发〔2015〕16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缴费费率的调整,按国家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对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的稳岗补贴政策国家有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通知》中的其他条款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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