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

11.04.2015  21:32

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举措,也是税务系统抓好政策落实的重点工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如下:

一、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优惠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月销售额未达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个人),月营业额未达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 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税的小微企业享受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万(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小微企业申请程序

纳税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专门进行申请或提出备案,在纳税申报时填列小微企业或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视为自动向税务机关备案。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 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相关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备案类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备案方式的具体操作上,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七)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八)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已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但如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凡是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