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云南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 幼儿园教师晋升学历放宽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23日,记者就《实施方案》中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对省人社厅进行了采访。
我省三个州市试点有成效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总数为108.1万人,其中中小学教师就有48.5万人,占队伍总数的44.9%。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作为中小学教师选拔培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是1986年首次职称改革时根据当时的情况建立的,分为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中学教师最高职称档次设置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职称档次只设置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研究深化改革问题,并于2009年1月在吉林松原市、山东潍坊市、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于2011年9月在全国扩大试点,各省选择2至3个地级市开展试点,我省选择了大理、玉溪、临沧三个州(市)开展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共有30名教师晋升了正高级教师职称,2778名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了高级教师职称,为全省深化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
在两次全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8月26日,经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8月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于9月初召开了工作部署会议,对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两部《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于去年10月初启动了改革的前期工作,成立了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拟定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两部,并于今年3月底得到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于4月15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改革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幼儿园教师晋升学历放宽
据了解,此次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此外,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我省《实施方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职称体系建立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职称等级设置上,改变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统一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为五个等级,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和正高级教师(正高),与原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也就是说,中学教师在原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的基础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小学教师在原小学高级教师(中级)的基础上,可申报评审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在评价标准方面,将遵循中小学教育职业特点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突出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克服片面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与以往相比,这次制定的评价标准突出了课时量、班主任工作等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在论文和奖项方面,区分中学与小学、学校与教研机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等不同层次的学校(单位),作出不同的要求,对小学(幼儿园)教师、县及县以下中学教师不作论文要求,并将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的学历放宽至中师学历。
此外,按照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健全评审组织,完善评审方法,进一步体现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切实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我省将今年年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6月底前完成资格过渡,8月底前完成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工作,10月底前完成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明年起,全省转入常态化评聘。(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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