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受惠近千万元

27.10.2015  17:39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2015年,全州小型微利企业11283户,其中,盈利小型微利企业2318户,全年预计减免所得税1,0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