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将立法促进文明行为 不文明行为或将公开曝光
16日,《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人大论证会举行。据悉,通过条例的制定,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弥补昆明市在文明行为促进综合性立法方面的空白,不断推动全域文明、全体文明、全程文明,实现由“创建文明城市”向“建设文明城市”的整体跃升。
条例草案共分6章,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职责与实施、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职责,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提出了社会共建,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与教育工作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条例草案从倡导与禁止两方面明确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突出问题导向意识,有昆明地方特色。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实施各种文明行为,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实施有助于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与企业要积极为文明行为提供奖励与宣传。条例草案还提出,为促进工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要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善。重点列举了教育、公安、交通、旅游、城管、市场监督、环保等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明确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机制,市、县(市)区要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有关单位、个人及公共媒体有权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的法律保障;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可采取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开曝光、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明确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与会人员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文明办的总体职责作用,并积极倡导和鼓励市民的文明行为,通过条例的法律约束促进全市文明新风的创建。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惠芝参加会议。(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